一月法硕法制史简答题及答案:刑罚制度改革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法定刑的规范化。魏《新律》将法定刑确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晋律》中规定了死、髡、赎、杂抵罪、罚金五种法定刑,每一种法定刑又分为数等。《北魏律》规定了死、流、宫、徒、鞭、杖六种法定刑,《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这一时期的刑法制度改革,为隋唐以后封建五刑的定型奠定了基础。
使刑罚趋于宽缓,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
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自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宫刑时用时废。《北魏律》还曾把宫刑作为一种法定刑,至北齐宫刑被彻底废除,《北齐律》所规定的五种法定刑不再有宫刑。
缘坐的范围有所缩小。秦汉以来缘坐的范围甚广,特别是出嫁妇女既随夫家受诛,又随父家受戮。曹魏时期所定新律缩小了缘坐的范围,并开缘坐不及出嫁女的先例。南朝《梁律》进一步缩小缘坐的范围,创缘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北魏律》虽然规定的缘坐范围较广,但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非犯干名犯义之重罪者,缘坐处死皆止其身。
定流刑为减死之刑。从北魏、北齐开始,流刑已成为一种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填补了自汉文帝以来死刑与徒刑之间的差等。北周又将流刑按里程分为五等,使流刑更为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