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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名师点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总裁吧 更新日期:2014-9-18

  1.概念。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受道德谴责,也不必然被反垄断法禁止或制裁。

  3.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

  经营者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从世界范围看,在反垄断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反映企业综合经济实力的其他因素”的认定标准。我国的具体规定见本法第18条。

  本法第18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4. 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

  为了方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本法第19条设计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

  本法第19条

  (一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例外规定)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反证规定)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判断。(略,第17条第1款 )

  【例题】(2008/1/71)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

  A.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其中有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不足1/5的,不应当推定该两个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D.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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