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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法律硕士法理学章节复习(四)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总裁吧 更新日期:2014-9-12

  第四章、法律制定

  本章去年出了判断题,今年若出题,仍可能以判断题、选择题为主。

  #1、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制定

  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法律,也包括认可法律。

  二、特征,

  1、立法活动是国家的专有活动,其职能是由有权的国家机关进行。

  2、法律制定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此处“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应作狭义上理解。

  3、法的创制包括制定和认可两部分,而修改、补充、废止都是制定的特殊形式。

  4、法的制定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三、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即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体制包含三方面内容: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这是立法体制的核心问题;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立法程序。影响立法体制的因素包括:

  1、政体:例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多为民 主制和议会制。

  2、国家结构形式:即单一制或联邦制。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立法权限划分为:中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所属行政部门。地方一级:地方各级人大和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可制定自治性法规,特区也被赋予这些权力,地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即 “一元、两级、多层次”。

  #2、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论述、简答)★

  试述法律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一、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贯彻于整个立法活动过程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则。

  二、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立法者在制定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即指导思想在立法活动中的具体化。

  三、重点原则:论述时需进一步展开

  1、法律制定的科学性原则,包括理性化、合理化、主观要符合客观。

  2、法律制定民主性的原则,民主是少数服从多数,在立法上民主则是多数人所通过的。在 民主的法律体制内提供一个平等的机制。有自由表达的机会。

  3、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原则。

  4、法律制定的合宪性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合宪性:任何法律的制定都要符合宪法的精神 ,内容和程序上的合宪性。法制统一:立法权是划分的,中央和地方,行政部门和全国人大 ,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制是统一的。

  #3、法律指定的程序(可出简答)★

  1、定义;

  2、四个过程:提出、审议、表决、公布

  #4、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的指法律在什么范围、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地方有效,此外还有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效力也称法律的适用范围,它包括:

  一、法律对人的效力(简答),指的是法律对哪些人适用,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

  二、法律的空间效力(简答),指的是法律在哪些空间范围内发生的效力。

  三、法律的时间效力(简答),指的是法律什么时候生效,什么时候终止。★

  法律的溯及力:指的是新法律颁布以后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若适用则有溯及力 ,不适用则无溯及力。我国采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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