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2010-3-52,多)
A 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B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C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
D 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诉讼时效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据此,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故A项正确。
该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据此可见B项正确。
该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见D项正确。
该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在二审期间提出,因此,C项表述过于绝对,从命题人本身的意图看,故C项错误。
但是,C选项是否正确存在一定争议。因为司法考试选择题的预设前提为一般情况或者常规情况,即只要在一般情况或者常规情况下该判断正确即为正确选项,否则为错误选项。据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从该角度来看,本题C项也没有问题。该命题思路和标准答案也与2009年卷三第52题D选项“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这一类似命题的标准答案完全不同。
依据司法部公布的标准答案,2009年卷三第52题D选项“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错误的,那么为何与其意思相反的2010年的C选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也错了呢?莫非2009年D选项的预设前提是一般情况,而2010年C选项的预设前提是特殊情况?如果命题者就同一知识点紧邻两年的命题思路和标准答案都会有这么大反差的话,让考生无所适从。
需要说明的是,司法考试的民法试题经常会涉及到逻辑判断的考查问题。学法之人应当懂逻辑学,司法考试考查逻辑判断也无可厚非,但是,近几年司法考试的民法命题有将逻辑判断的考查演化为文字游戏之嫌。正如本题C选项的设计,大多数考生都知道该选项考查的是《诉讼时效规定》第4条,而且几乎所有的考生都熟知此条的规定,但是,几乎所有的考生面对此选项都无法确定命题者到底要考什么逻辑问题,这就意味着,该选项的设计已经超越了对法条理解掌握本身。
本题答案为A、B、D。
(2)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3-52,多)
A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律规定的有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 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C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D 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可见,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但有法定的例外,A项正确。
该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这就是诉讼时效规定适用的强行性,B项正确。
该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这就是法院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抗辩以及释明规则,故C项正确。
该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该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故D项说法错误。
本题答案为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