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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3)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总裁吧 更新日期:2014-8-30

  考点4:要约的生效

  例32(2008年统考试题)

  甲公司通过寄信方式向乙公司发出一要约。该要约生效时问为(  )。

  A.甲公司完成要约时

  B.甲公司发出要约时

  C.乙公司了解要约内容时

  D.要约到达乙公司时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本题中选项D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应全面理解并掌握《合同法》中关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

  考点5:承诺的生效

  例33(2009年统考试题)

  甲市A公司以信件方式向乙市B公司发出承诺通知。A公司于11月5日将信件送达甲市邮局,到达乙市邮局的日期为11月7日,该信送达B公司收发室的日期为11月8日,B公司总经理阅读该信件的日期为11月10日。A公司承诺生效的时间为(  )。

  A.11月5日

  B.1 1月7日

  C.11月8日

  D.11月10日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承诺的生效。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通常意味着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关于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通知到达主义,即原则上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这里的到达,是指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其二,行为作出主义,即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本题中A公司的信送达B公司收发室的日期为11月8日,此时即为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的日期,因此A公司的承诺生效。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其他选项均不正确。

  【评注】(1)应对承诺生效的法律规定有准确的把握。

  (2)特别应注意《合同法》中关于要约和承诺的生效中的发信主义、到达主义的含义及其具体情形的不同规定。

  考点6: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例34(2007年统考试题)

  依据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  )。

  A.按照通常的理解解释

  B.按照法官或仲裁员的理解解释

  C.按照商业惯例解释

  D.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因格式条款与一般的合同条款不同,所以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也具有特殊性。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依此规定,本题中只有选项D符合题意,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对《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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