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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普通合伙企业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4-3-21

  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解释】(1)合伙企业:协商或者评估;(2)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评估。

  ③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④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解释】合伙人可以一次性缴付出资,也可以分期缴付出资(法律并未规定分期出资的出资期限)。

  (4)企业名称

  ①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③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解释】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合伙”字样。

  2.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①对内: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对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解释】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先看合伙协议是否另有约定(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法律才规定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先看合伙协议是否另有约定。

  (4)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得作出与此相矛盾的约定。

  3.合伙事务执行(2007年多选题、2008年多选题)

  【解释】普通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①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解释】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③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④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⑤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⑥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例题·单选题】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答案】A

  【解析】(1)选项A: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2)选项B: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3)选项C: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4)选项D: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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