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的保荐与承销
(一)证券发行的保荐(2010年新增)(★)
1.一般规定
(1)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3)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
(4)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5)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6)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2.保荐机构的资格(2010年单选题)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4)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例题·单选题】某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下列关于该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条件的表述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0年)
A.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亿元,净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
B.从业人员20人均具有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经历
C.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有5人
D.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答案】B
【解析】(1)选项A: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选项B: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应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3)选项C: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二)证券的承销(★★)(2011年单选题)
1.证券承销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5.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解释】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对于“超额配售选择权”的问题,考生大可不必死缠烂打。
【例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证券发行承销团承销证券的表述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1年)
A.承销团承销适用于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
B.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必须超过人民币1亿元
C.承销团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D.承销团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答案】B
【解析】选项AB: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例题2·判断题】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1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证券。( )
【答案】×
【解析】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