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清算
1.清算人的确定
①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②由合伙人指定或者委托清算人
③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债权申报
3.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1)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3)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