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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4-3-21

  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清算

  1.清算人的确定

  ①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②由合伙人指定或者委托清算人

  ③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债权申报

  3.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1)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3)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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