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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模拟试题: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总裁吧 更新日期:2014-11-6

  1.哈吉·奥格雷,男,33岁,某外国国籍,飞机副驾驶员。

  奥格雷与机组人员一道执行该外国境内航班飞行任务。哈吉·奥格雷在飞机航行至东经118。06’00”、北纬52。40’00”上空时,启动自动驾驶仪,用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威逼机长,迫使机长改变航向,飞机飞入我国领空,并降落在我国××省××县××乡农田里。

  请分析: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

  案例1答案:

  对被告人奥格雷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处理。

  因为,(1)被告人奥格雷劫持民用航空器,实施恐怖活动,违反了《东京公约》(全称《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海牙公约》(全称为《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全称为《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规定,我国是上述三公约的参加国,应遵守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对奥格雷劫持民用航空器的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同时,我国刑法典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因此,我国对奥格雷劫持民用航空器的行为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

  (2)被告人奥格雷的犯罪行为开始于我国领域外,但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按我国《刑法》第六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因此,对被告人奥格雷应适用我国刑法进行处理。

  2.陈×文,男,20岁,书店职工。金×七,男,20岁,书店职工。

  一天傍晚,陈×文、金×七结识了本镇的未婚女青年罗×、方××后,一同打羽毛球至晚九点,临走前互相约定次日晚上一同到人民银行活动室去玩。第二天,陈、金、方、罗如约而至,方××还带一位女青年李××,因活动室不开放,一行人即到方××家中闲聊。其间,陈、金、二人分别向罗、方二人提出建立恋爱关系,罗、方均表同意。玩到深夜,陈、金要求在方家留宿。方、罗未拒绝,于是陈×文与罗××、李××同睡在床上,金×七与方××同睡在沙发上。陈与罗、金与方分别互相拥抱接吻,但未发生性行为。第二天凌晨5时许各自离去。相隔几天,陈×文、金×七又相约先后两次到方家,分别与罗××、方××同宿,互相拥抱接吻抚摸,也未发生性行为。

  请分析:陈×文、金×七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案例2答案:

  (1)被告人陈×文、金×七的行为属于违反道德的行为,其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2)因为,陈×文、金×七与罗××、方××互相拥抱接吻抚摸的行为是普通男女青年恋爱期间的正常行为,虽然是多位男女同居一室,有违社会的一般道德规范的要求,但他们的行为并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所以,陈与金的行为并不属于犯罪行为。

  3.王××,男,20岁,农民。

  王××与被害人陈××(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与其弟去河边洗澡,陈××也随同前往。在洗澡时陈××要求王××带他到深水处玩玩。王××虽然觉得自己游泳技术并不熟练,但自信能满足陈××的要求,当即表示同意,并果真将陈××带游到

  离河岸七米多远处,陈××游泳,王××返回岸边自行洗澡。不久,王××感到身体累,便自行上岸,但并没有去将陈××带回。陈××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较大,又无人帮助,挣扎了一会儿,溺水死亡。

  请分析:王××的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案例3答案:

  (1)王××的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的行为构成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2)王××造成被害人陈××死亡的犯罪行为属于不作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不作为的原因,在于行为人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以致于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被告人王××同意带未成年人陈××到深水处游泳,由此就产生了王应当负责保护陈游泳安全的义务。这种义务要求王在整个游泳过程中,应当以积极的行为,采取足以保证陈生命安全的保护措施(即王必须在陈××的附近看护),防止可能发生的危险。但是王因感到身体累,离开陈自行上岸,以致造成陈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

  (3)被告人王××对因不作为造成陈××死亡的结果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即王××自信自己的游泳技能可以保证陈××在深水处游泳而不会导致溺水身亡的危险。本案中,王××应当预见到对在深水处游泳的未成年人陈××,如果不加以保护,很可能发生陈××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但王××过于自信自己并不熟练的游泳技能,带陈至深水处,后终因王感到身体累而离开陈自行上岸,以致造成陈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

  4.李某,男,45岁,农民。

  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树蔸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其子说:“咱俩从山后面爬上去,往山下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一齐沿着挖树蔸人左侧约5米远的山沟,连续不断地往下滚石头,挖树蔸人纷纷躲避。其

  中一块石头在往下滚的途中撞着沟边的一块巨石而横飞向挖树蔸的农民,将其中一人击倒,滚落山脚死亡。

  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1)被告人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认识特征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意志特征是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被告人李某明知从山顶往山下滚石头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仍然实施,表明被告人李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

  5.李××,男,25岁,拖拉机驾驶员。

  李××于一天下午5点半,为了换油桶,将内盛冻油的油桶在自家院内用火烤,烤了约了5分钟,油桶爆炸起来,旁边的一个油桶也被引爆,当场将街坊陈××(5岁)炸死,将西边邻居刘(女3岁)炸成重伤,同时还造成其他人员烧伤。

  请分析:李××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案例5答案:

  (1)被告人李××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被告人李××作为司机,应当预见到用火烤内盛冻油的油桶的行为,可能引起爆炸而致他人死伤的结果,但李××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伤的结果。

  (注解:李××作为司机,应当具有盛油的油桶遇热可能引起爆炸的业务常识,即李某负有预见到自己给油桶加热的行为可能发生因爆炸而导致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的义务。对李某可定过失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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