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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侵权行为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9-25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侵权行为的特征

  (二)侵权的客体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2条)。这是一个开放性的规定,因为法条中还有一个“等外等”。 条文没有规定身体权、配偶权、受遗赠权、发明权,在解释上应当包括之。

  “侵害一个绝对权,产生一个相对权”

  债权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被侵犯的客体。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法,故意侵害他人债权的,构成侵权。

  二、共同侵权行为

  (一)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是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加害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8条)。

  (二)教唆侵权行为和帮助侵权行为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9条)。

  (三)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10条)。

  (四)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和责任

  1.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11条)。

  2.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的按份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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