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
司法考试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专业科目指导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法律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专业科目指导(司法考试)
站内搜索:

司考邢事法辅导答疑: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可并存吗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9-22

  [问题]犯罪人甲早就有杀害乙的意思,某日知道乙晚上在单位值班,就对来探望他的熟人丙说:“你不是一直对A公司有仇吗,对面的门市房是该公司昨天新装修的,花了10万元,把这烧了吧”。丙于是拿来汽油,砸坏了玻璃,倒入汽油并点燃。结果将门市房及其毗邻的房屋烧毁,乙也被烧死在屋内。司法机关事后调查得知,丙不知道有人在该门市内。我认为,甲是间接正犯,其利用丙仇恨A公司,且不知其中有人,而将丙作为工具加以利用,来达到杀害乙的目的。丙是放火罪,也没有问题。是,甲与丙是否构成放火罪的共犯呢?好像可以吧!

  [解答]就故意杀人罪而言,甲利用了不知情,或者说利用了没有杀人故意的丙的行为,属于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但是就放火罪而言,甲教唆丙实施放火行为,两者在放火罪的范围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司法考试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