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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答疑之担保法问题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9-22

  [问题]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的,担保人同主债权人一并成为共同被告。问:这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都是如此吗?

  [解答]《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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