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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合同的消灭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9-14

  一、合同消灭的原因

  ①清偿:双方均履行完毕; ②解除:提前终止合同关系③抵销; ④提存; ⑤免除 ;⑥混同。

  二、合同的解除

  (一)分类

  1.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单方解除。根据解除权的城市网,单方解除又分为:

  (1)约定解除:(第93条第2款)当事人事先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该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第94条)一方根本违约

  按照第94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①不可抗力。

  注意:

  A. 并非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就可以取得解除权,不可抗力导致解除必须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论实现合同目的。

  B. 如果甲乙签订合同,甲发生不可抗力,甲乙两方皆有解除权。

  ②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预期违约时,享有解除权的人,只能是非违约方。

  ③迟延履行。这是考试的重点。

  例1:甲乙之间订立钢铁买卖合同,约定6月1日前交货,到6月5日甲还未交货。这时乙就通知甲解除合同,可否?不可以解除。

  在迟延履行情况下,必须是导致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可能解除合同。

  例2:甲乙之间订立钢铁买卖合同,约定6月1日前交货,到6月5日,甲还未交货,乙通知甲,表示如果甲6月30日前还未交货,我方将另行采购。至6月30日时,甲仍未交货。这时,乙可以解除合同。

  注意:如果合同的期限有特殊要求,则无需合理的通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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