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不是单纯的形成权或者请求权,而是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一方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返还财产,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原状。另一方面,撤销权的行使又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为内容。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因此,撤销权又被称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
(二)撤销权行使的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撤销权行使的要件是:
1、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处分财产的行为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而仅限于法律上的处分。具体则包括:
(1)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益人知道该情形的(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明显不合理”价格的判断标准,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一般认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三)撤销权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基于判决发生,其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受益人。撤销之诉发生效力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行为自始无效。在财产已经为受让人(受益人)占有或受益的情况下,撤销权人可以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和收益与债务人。
(四)撤销权中的其他问题
1、诉讼主体。在撤销权诉讼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受益人是第三人。如果原告未列受让人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两个以上债权人均提起撤销之诉,可合并审理。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由于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的性质,因此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期间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析:(1)《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1年性质上应当属于诉讼时效,而非除斥期间。起算点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5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起算点为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3、必要费用负担。债权人胜诉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