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
司法考试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专业科目指导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法律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专业科目指导(司法考试)
站内搜索: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相邻关系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9-14

  3、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水井和地基等时,应注意对方房屋、地基以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一方的建筑物有倒塌的危险,严重威胁对方的人身、财产安全时、对方有权请求采取措施排除危险城市网,消除危险。如果在别人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水井和地基等,造成别人的建筑物有倒塌危险时,属于侵权行为,而非相邻关系。相邻一方种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竹木种植人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4、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物权法》规定,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距离,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人通风采光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因不可量物产生的相邻关系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与方法

  相邻关系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民事关系,正确处理此种关系,对于保护相邻人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社会财富,稳定社会正常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2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司法考试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司法考试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