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
司法考试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专业科目指导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法律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专业科目指导(司法考试)
站内搜索: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按份共有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9-14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物权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如甲、乙共同购买房屋一栋,甲出资15万元,乙出资30万元,甲、乙按出资份额对房屋分别享有权利。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具体份额由共有人自己决定,如按出资比例决定。

  (一)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1、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按份共有人死亡以后,其份额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获得。

  2、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3、优先购买权。为防止某一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造成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害,共有人出售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共有人对依据共有份额取得的收益的处分,则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二)按份共有人的义务

  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处分的,对其他共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如果转让共有财产时受让人取得该财产出于善意,可以按善意取得的原则处理。

  对共有物的处分不能等同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共有物的管理除了处分行为以外,还包括保存行为。所谓保存行为,是指保全共有物物质上或权利上利益的行为,如共有物的必要修缮。由于这种行为只会给共有人带来利益,因此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


司法考试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司法考试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