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遂类型
通过对分则条文的分析,人们发现,分则中各故意罪的既遂,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3种类型:
1.必须造成法定的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最典型的是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且把人杀死才构成既遂,如果杀而未死,则只能是未遂。
例:行为人把被害人“砍死”,挖个坑埋掉,高高兴兴回家了。不料被害人并没有死,只是昏迷。他从坑里面爬出来,把罪犯告发了。这种情况,行为人的犯罪没有既遂。行为人的杀人行为虽然已经实施完毕,犯罪过程结束了,但是法定的杀人罪的死亡结果事实上没有发生,仍然没有既遂。
常见的必须发生法定结果才既遂的有侵犯财产罪类犯罪,如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这些犯罪的既遂,一般需要发生对被害人财产控制的结果。伤害罪通常要发生轻伤以上的结果才认为既遂。
2.行为具有造成某一结果发生的具体危险为既遂。这主要集中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如《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还包括《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上述条文分别规定,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行为足以导致公共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上述条文,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对犯罪既遂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只要求发生具体的危险。大家可能要问了,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怎么办呢?那就应当适用法定刑更重的条款,即适用《刑法》第115条或者第119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对于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际上有两个条文规定了两种法定刑:第一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这样的法定刑而言,造成公共危险就认为达到了既遂(或完整实现罪状即具备处罚的完整前提)的程度,不要求结果发生;第二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这样的法定刑而言,必须发生了严重结果才认为达到既遂(或完整实现罪状即具备处罚的完整前提)的程度。
关于犯罪进度形态问题,应当从适用法条或适用该条法定刑的角度掌握。《刑法》第114条、第118条等对放火、爆炸这类危害公共安全的恶性犯罪规定的法定最高刑才10年,立法中之所以规定如此轻的法定刑是因为罪状中要求的犯罪程度也很低,即造成“危险”即达到该条要求的标准高度,也就是达到了依据该条法定刑处罚的标准程度,这意味着应当直接按照该条的法定刑完整处罚,不需要考虑适用总则未遂犯的规定,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反过来,如果对造成危险的情形,按照未遂规定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是错误的。因为该条的法定最高刑才10年,就是根据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制定的。如果造成危害结果,则没有那么客气最高刑才10年,而是应当适用《刑法》第115条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在10年以上的法定刑幅度处罚。换言之,也可以认为,犯罪既遂并非是“犯罪行为本身”的既遂,而是某一“刑法条文”的既遂(该条罪状被完成)。这些学术上的争议,对于考生而言可以不去深究,按照通说掌握即可。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