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6-6
提单内容 提单的格式很多,每个船公司都有自己的提单格式,但基本内容大同小异,主要如下: l.承运人名称(Carrier)。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因此承运人的名称一般在提单上事先印制在显着位置。 2.提单号码(B/L No.),即提单的顺序号,该编号与装货单一致。 3.托运人(Consigner/Shipper)、收货人(Consignee)和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托运人是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的人,一般为出口人。有时出口人是实际供货商的代理,此时实际供货商也可以是托运人。收货人一栏有记名式、指示式、不记名式三种方式。记名式收货人为指定的收货人名称;指示式的收货人栏一般为“TO Order”或“To Order of…”等;不记名提单收货人一般为“To Bearer”(交持票人),即空白抬头。被通知人是接收船方发出货到通知的人,它是收货人的代理人。如果收货人栏采用指示式、不记名式,此栏一般为实际的提货人,通常为进口人。 4.前段运输(Pre-carriage by),指正式装上海轮前可采用的运输工具,如“火车”(by train N0.××)。 5.收货地点(PIace of Receipt),指货物需转运时运抵装运港前一段收货的地点。如在石家庄收货,运至天津新港装船,本栏应填写“SHl JIA zHuANG”。若货物不需转运,此栏空白不填。 6.船名及航次号(0cean Vessel/Voyage No.)。根据该批货物所实际装运的船名和航次填写。 7.装运港(Port of Loading),指直接装运货物上船的港口。如果货物需转运,列明转运港口名称。 8.卸货港(Ports 0f Discharge),指货物最后卸货的港口,若货物直达目的港,卸货港为最后目的港。如果货物需转运,装运港后面没有注明中转港,则可在目的港之后加注。 9.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则这一栏可填写为目的港或者空白。 10.唛头(Marks&Nos.)。采用集装箱运输时可以不列明唛头。无唛头时,列明“N/M”或者空白。 11.集装箱号(Container No.)。如果采用集装箱运输,所使用的集装箱的号码、封号等列明在此栏中。 12.件数、包装种类及货物描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lion of Goods)。此栏的件数指预计装船出口的货物包装件的件数,而非货物的数量。对散装货,应注明“散装”(in bulk)字样。对裸装货和包装货,应详细列明最大包装数量或者件数。若出口货物有若干种,而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完全不同,则列明每种货物的最大包装件数。如:出口的10万码布匹,分别以30个集装袋、21个捆包装,则列为30个集装袋、21个捆。货物如属托盘装运,该栏列明托盘的数量,同时用括号加注货物包装的件数。如“5 PALLETs(60 CARTONS)”。合计栏为合计数,各种包装方式的最大包装件数合计在此栏。合计(Total Number Of)一栏为上述合计数的英文大写。 货物的名称一般为大类统称,而无货物的详细品名及规格。但用途不同的大类产品一般分别列明。 13.毛重(Gross Weight)和体积(Measurement)。一般以公吨作为重量单位;以立方米作为体积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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