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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财税法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6-21

  一、税法

  1.税法构成要素(征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等)

  2.增值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为货物外加两项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道道征税)

  3.消费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环节)

  4.营业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为劳务但不限于劳务,另有两项货物)

  5.两个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征税的所得、亏损的弥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6.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与免税减税范围、税率的适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7.税收征收管理法{适用范围;纳税人的权利;税务管理(税务登记、帐簿与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收法定原则(滞纳金的承担、延期纳税的规定、减免税的严肃性);征管措施(核定税款、调整应纳税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离境清税、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简易保全措施、税收优先原则、代位权与撤销权、大额财产的处置报告);税款的退还、补缴与追征];税务检查;法律责任与税务争议的解决] 考试用书

  二、会计法

  1.会计的领导制度

  2.会计的基本职能是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3.会计核算(核算范围、核算的文字、核算的本位币、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用人民币编制、记帐的依据是原始凭证与记帐凭证、原始凭证的不得涂改、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4.会计监督(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监督的范围不同)

  5.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注意哪些人永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哪些人在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即40条的内容)

  三、审计法

  1.审计的独立性

  2.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3.审计职责

  4.审计机关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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