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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招标程序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6
    招标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程序如下 :
    1)成立招标组织,由招标人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如果有);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
    5)发售招标文件:
    6)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7)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8)接受投标书;
    9)开标:
    10)评标;
    11)定标、签发中标通知书;
    12)签订合同。
    招标代理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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