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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税收优惠与税收优惠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3
    知识点三、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成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纳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产使用或交付次月起缴纳房产税8.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应纳税款的计算截至到发生改变的当月末。
    (二)纳税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市、自治区)政府决定。
    (三)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纳税。
    税收优惠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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