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要约撤回与撤消:
1)撤回是指发出要约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此时要约未生效,将其取消,使之失去效力。不论是不可撤消的还是可撤消的要约,只要撤消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时应发出撤回通知
2)撤消是指在其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此时要约已经生效,将其取消,使之失去效力。
公约认为,在合同成立前,要约可以撤消,但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时才可以撤消。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能再撤销:
要约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有理由依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依赖行事。
5.要约的失效和终止:
要约被拒绝
反要约
要约过期
要约被撤销
6.承诺定义:受要约人做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即为承诺。
承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出来,缄默或不行动不构成承诺。
第一种方式是做出声明,或口头或书面。
第二种是做出行动,如开立信用证。
7.承诺期限:
1)口头要约必须当面承诺。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8.对要约的变更:
承诺应是无条件。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同,即必须接受要约所提出的各项条件。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要约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承诺”的字眼,但又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承诺,分为两种情况:
A.实质性变更:“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更改”.实质性变更是对要约的拒绝,构成反要约。
B.非实质性变更:如要求重量单、装箱单、商检证和原产地证,包装,分批装运等。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承诺。
9.撤回承诺:
只要撤消通知在承诺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