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5 不同类型董事会的比较
项 目 |
股份有限公司 |
合营企业 |
合作企业 |
董事会性质 |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 |
最高权力机构 |
董事会人数 |
5~19人 |
不得少于3人 |
董事长 |
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
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
会议频率 |
每年至少召开2次 |
每年至少召开1次 |
董事任期 |
不超过3年 |
4年 |
不超过3年 |
会议召开条件 |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
(六)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营期限
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限制类投资项目。
【解释】合营企业是否约定合营期限与行业有关,而合作企业必须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与行业无关。
2.合营企业的解散原因(2009年多选题)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3.清算委员会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2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