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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分析23
作者:城市网 来源:www.xue.net 更新日期:2013-5-14
  表3-5                  不同类型董事会的比较

项  目

股份有限公司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董事会性质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人数

5~19人

不得少于3人

董事长

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会议频率

每年至少召开2次

每年至少召开1次

董事任期

不超过3年

4年

不超过3年

会议召开条件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六)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营期限
  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限制类投资项目。
  【解释】合营企业是否约定合营期限与行业有关,而合作企业必须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与行业无关。
  2.合营企业的解散原因(2009年多选题)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3.清算委员会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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