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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辅导:重点法条精读(一)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13
     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意思分解」
    1记住不得更改的3个记载事项(第9条第2款)。
    2重点掌握第14条,尤其是第3款:
    (1)伪造、变造人就伪造、变造的签章和事项承担责任
    (2)变造前的签章人只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3)变造后的签章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4)不能辨别前后的,依第3款处理。
    「重点法条」
    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采集者退散
    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相关法条」 本法第11条。
    「意思分解」
    以上3个条文为司法考试热点,应注意:
    1票据背后应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1款)。
    2票据应具对价关系,但有例外(第2款、第11条),即因税收,继承或赠与可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第12条第1、2款,不享有票据权利的3种情形
    (1)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的;
    (2)恶意取得的;
    (3)重大过失取得的。
    4无对价合法取得票据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城市网:#的美女编辑们
    「重点法条」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相关法条」 本法第18条。
    「意思分解」
    关于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行使,关系到票据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一向为考试热点和难点,应予重视。
    1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禁止及其例外(第1款)。
    2票据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的对象仅限于一类持票人(第2款)
    3第18条讲票据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应予理解。
    4票据的基础关系有3种:
    (1)原因关系:票据的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理由,包括出票人和受票人之间,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因支付货物价金和其他合同给付事由和票据本身的转让的起因。
    (2)票据预约关系:票据预约是当事人之间就票据权利的获得与给与的一个民事合同,而不是票据法上的权利义务。
    (3)资金关系: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与银行之间的基础关系。城市网:#的美女编辑们
    「重点法条」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194条。
    「意思分解」
    1挂失止付的效力及不得挂失止付之两类情形(第1、2款)。
    2联系《民事诉讼法》第194条复习本条第3款,弄清楚挂失止付与公示催告程序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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