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www.xue.net 更新日期:2013-5-10
六、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2010年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有:(掌握) 农产品:小麦、稻谷、大米、玉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 工业品:尿素、磷酸氢二铵、复合肥(3种农用肥料) (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主管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委)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关税配额。海关凭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的,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验放手续。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最终用户需分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直至海关核准栏填满为止。有效期为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如需延期,应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换证,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 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与申请期前1个月在有关报刊及网站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及产品的税则和适用税率。 商务部公布并由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申请:食糖、羊毛、毛条 发展改革委公布并由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申请:小麦、玉米、大米、棉花 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是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 (二)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 主管部门:商务部 1、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关税配额内化肥进口时,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交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配额内税率征税,并验放货物。 2、商务部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总量内,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商务部于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申请单位应在当每年的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商务部提出化肥关税配额的申请,商务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本文共有 11 页,当前是第 7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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