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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稿酬等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28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知识点十三、稿酬等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1-3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1-3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无限期在以后期扣除)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5)、适用税率:20%。个人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税率10%。
    (6)、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每次收入不超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费-修缮费用(800为限)-800(费用额)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费-修缮费用)×(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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