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14
一、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制度 (一) 进出口经营权管理制度 ——进出口经营权指我国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国家批准所享有的对外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的资格,又称对外贸易经营权。 1、 对外贸易经营者条件 ⑴有自已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⑵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⑶具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⑷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种类及经营范围 ⑴ 隶属原外经贸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专业外贸公司:---大宗商品、政府行为的商品及批准可代理范围内的商品 ⑵ 有权自营进出口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及种类内资生产型企业:---仅限本企业所需技术、设备、零件等。 ⑶ 对外经营科技产品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仅限本单位所需材料、技术、设备等 ⑷ 从事国际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国际合作公司等:---单独审批 (二) 进出口经营范围管理制度 1、 经营范围的规定:(见上) 2、 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及其区别 特点:两者都是政府授权一些公司代理苛种产品进出口业务,仅国营贸易可以保留而指定经营需取消。 二、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含义 1、 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2、 出入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 ①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分为: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检验、委托检验 ②进出境动物植物检疫制度 ③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二) 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 ⒈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⒉是国家维护根本经济权益与安全的重要的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是保证中国对外贸易顺利进行和发展的需要 ⒊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对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促进农畜产品的对外贸易和保护人体健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⒋国境卫生检疫对防止检疫传染病的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是个十分重要的屏障 三、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制度 四、 贸易救济措施 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竞争。 (一) 反倾销措施 倾销:指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1、临时反倾销措施 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科;二是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期限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 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征收反倾销税。海关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二) 反补贴措施 补贴:旨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财政捐助,以及政府对其收入或价格的支持,特别是出口补贴。 1、临时反补贴措施 采用发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期限自决定公告规定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 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征收反补贴税。 (三) 保障措施 指进口国在进口激增并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时,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 采取增加关税的形式,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并且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如事后不能证实进口激增对国内有关产业已经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则增收的关税应立即退还。 2、最终保障措施 采取提高关税、纯粹的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形式。 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8年,其中包括临时保障措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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