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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报关员辅导:限制进出口管理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1
    (一)限制进口管理
    国家实行限制进口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
    国家对货物或技术实行限制进口管理的主要原因有: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进口的;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进口的;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进口的;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进口的;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进口的。
    1、限制进口货物管理
    目前,我国限制进口货物管理按照其限制方式划分为许可证件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
    (1)许可证件管理
    许可证件管理系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工业、农业、商业、军事、技术、卫生、环保、资源保护等领域的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经国家各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各类限制进口的措施。
    许可证件管理主要包括进口许可证、濒危物种进口、可利用废物进口、进口药品、进口单像制品、黄金及其制品进口等管理。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签发上述各项管理所涉及的各类许可证件。
    (2)关税配额管理
    关税配额管理系指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征税进口,如果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的措施,一般情况下,关税配额税率优惠幅度很大,有的商品如小麦,关税配额税率与最惠国税率相差达65倍。国家通过这种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关税这个成本杠杆来实现限制进口的目的,因此关税配额管理是一种相对数量的限制。
    2、限制进口技术管理
    限制进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进口。
    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经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目前,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中属限制进口的技术包括生物技术、化工技术、石油炼制技术、石油化工技术、生物化工技术和造币技术等6个技术领域的16项技术。
    经营限制进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技术进口许可证,否则经营者将承担为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限制出口管理
    国家实行限制出口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出口。
    国家对货物或技术实行限制出口管理的主要原因有: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出口的;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出口的;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出口的;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出口的;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出口的。
    1、限制出口货物管理
    对于限制出口货物管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目前,我我国货物限制出口按照其限制方式划分为出口配额限制、出口非配额限制。
    (1)出口配额限制
    出口配额限制系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增强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保障最大限度的收汇,保护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利益,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数量直接加以限制的措施。在我国出口配额限制有两种管理形式,即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
    ①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规定数量总额,经国家批准获得配额的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配额管理措施。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来实现限制出口的目的。
    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是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需求并结合其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国家各配额主管部门对经申请有资格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各类配额证明。
    申请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到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凭配额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
    ②出口配额招标管理
    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对部门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规定数量总额,采取招标分配的原则,经招标获得配额的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管理配额措施。出口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来实现限制出口的目的的。
    国家各配额主管部门对中标者发放各类配额证明。中标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到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凭配额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
    (2)出口非配额限制
    出口非配额限制系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军事、技术、卫生、环保、资源保护等领域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经国家各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的各类限制出口措施。目前,我国非配额限制管理主要包括出口许可证、濒危物种、敏感物项出口以及军品出口等许可管理。
    2、限制出口技术管理
    根据《对外贸易法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口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以及《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制条例》等有关规定,限制出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出口。
    我国目前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主要是依据《核出口管制清单》、《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理清单》等制定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出口属于上述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取得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经营限制出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申报出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否则经营者将承担为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自由进出口管理
    除上述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外的其他货物、技术,均属于自由进出口范围。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的进出口不受限制,但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一)货物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这种进口许可实际上是一种在进口前的自动登记性质的许可制度,通常用于国家对这类货物的统计和监督目的,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被各国普遍使用的一种进口管理制度。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输海关报送手续前,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进口经营者凭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二)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管理
    自20085年3月1日起,我国自主对出口美国、欧盟(25个成员国)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部分纺织品实施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管理。商务部经会商海关总署,公布了《纺织口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及《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配额许可证管理局及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为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发证机关,凡出口到上述国家和地区,列入《纺织口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出口经营者应凭“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三)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申请人凭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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