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3-6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立法目的和调整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在监督管理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赔偿关系。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在主观上有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过错,客观上有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客观事实。 3.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而被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和扰乱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关系。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类型 具体解释 1.假冒行为 2.限购排挤行为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4.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5.虚假宣传行为 不仅包括经营者进行的虚假宣传行为。此外,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也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7.低价倾销行为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搭售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10.诋毁商誉行为 11.通谋投标行为 例题: 1.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元。 A.1000 B.3000 C.5000 D.6000 『正确答案』C 2.(2009年)下列有奖销售行为中,不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是( )。 A.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B.采用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C.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D.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为一千元 『正确答案』D 3.甲公司为了低价获得乙公司的紧俏物资,在账外暗中给予乙公司主要负责人现金20万元,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了( )。 A.商业诈骗行为 B.商业贿赂行为 C.串通招标行为 D.虚假表示行为 『正确答案』B 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允许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行为有( )。 A.销售鲜活商品 B.季节性降价 C.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 D.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E.因新品上市,为拓展市场,低价销售商品 『正确答案』ABCD (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2.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1)询问权;(2)查询、复制权;(3)检查权;(4)行政处罚权。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和处以罚款等。 (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经营者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因其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不同,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律责任 注意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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