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会金融
经济师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初级经济师 | 中级经济师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财会金融 >> 经济师 >> 中级经济师
站内搜索:

中级经济师基础辅导:知识产权法、着作权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3-6
    一、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法概述
    1.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与范围
    知识产权: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属于私权。
    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
    这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首要特征。
    (2)专有性
    (3)地域性
    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
    (4)时间性
    即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以后,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即自行终止,有关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可以自由使用。
    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着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2.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概况
    知识产权法: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例题:(2009年)知识产权的特征包括( )。
    A.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 B.保密性 C.专有性 D.地域性 E.时间性
    『正确答案』ACDE
    (二)着作权法
    1.着作权、着作权法的概念
    着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着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着作权属于民事权利。着作权的特征:(1)着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一般不必履行任何形式的登记或注册手续,也不论其是否已经发表。(2)着作权突出对人身权的保护。着作权中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永远归作者享有,不能转让,也不受着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
    着作权法:调整因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和使用而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着作权的客体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着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包括:①违禁作品;②官方文件;③时事新闻;④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着作权的主体与归属
    (1)着作权的主体
    又称着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着作权的人。着作权人包括作者以及其他依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意义上的着作权主体包括:
    类型
    解释
    ①作者
    作者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作者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认定:
    第一,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了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第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相反证明的主张者可以是作品的真实作者,也可以是有利害关系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②继受人
    只能成为着作财产权的继受主体,而不能成为着作人身权的继受主体,因着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③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着作权的归属
    着作权属于作者,着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关于着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着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着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着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着作权。

经济师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经济师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