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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七章知识精讲
作者:城市网 来源:考试吧 更新日期:2013-2-26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两年的考试中,本章知识所占比例约10%。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作为银行业从业人员更要普及法律基本知识。考生在复习时需了解民商事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重点掌握代理、《担保法》、《公司法》的有关内容。

  本章基础知识精讲

  一、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人类自然规律出生和存在的个人。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二、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

  1.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

  2.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产生的代理关系,一般建立在特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多数是委托合同关系。

  3。指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发生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若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认,但得不到本人追认,则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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