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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刑诉考点: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2-17
    一、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人民法院的监督不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指导实现的,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独立地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对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处理意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下级人民法院也不得在判决之前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
    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有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对于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且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3、在中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各个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也不是合议庭独立。
    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领导本院工作。检察院内部设立若干检察业务部门,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各个部门互相分工、互相配合,完成侦查、审查逮捕、起诉、控告申诉等检察业务。
    3、在中国,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是: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检察官不独立。正是因为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所以:
    (1)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中不包涵各个检察院独立;
    (2)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未生效的一审判决确有错误而依法提起抗诉时,应将抗诉书抄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3)并且当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时,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直接撤回抗诉。
    三、法院和检察院之间“一对一、从一而终”的关系
    知识点一:相关法条
    (一)对一审未生效判决抗诉的“一对一”
    《刑事诉讼法》
    ★第217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221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二)第二审开庭审理的“一对一”
    ★第224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一对一”
    ★第243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律||教育网
    (四)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一对一”
    ★第245 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五)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管辖与法院的“一对一”
    ★第172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知识点二:含义和理解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一对一的关系”的含义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定的检察院永远对应着特定的法院,反过来也是正确的,即特定的法院永远对应着特定的检察院。这包括两层含义:
    1、级别上的“一对一”,即一定级别的检察院永远对应着相应级别的法院;
    2、地区上的“一对一”,即特定地区的检察院永远对应着特定地区的法院。
    四、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公安机关还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
    这里特别注意的是:刑事诉讼中其他行使侦查权并且和公安机关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机关与公安机关侦查权的划分:
    1、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的安全保卫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军队保卫部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保卫机关,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3、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将在管辖一章中详细介绍记忆的方法。
    常考知识点总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所以不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只对产生它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下级公安机关不仅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而且公安机关受其同级人民政府领导;法院独立的含义是各个法院都独立,检察院独立的含义是检察系统独立,各检察院不独立。但是,法院和检察院独立在我国都不包含法官和检察官个人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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