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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师考试企业财务会计辅导讲义: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作者:城市网 来源:总裁吧 更新日期:2013-12-12

  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投资是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企业对外进行的投资,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性质上划分,可以分为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从管理层持有意图划分,可以分为交易性投资、可供出售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一、《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适用范围

  明确界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是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正确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只要对于被投资单位来说,能达到控制的水平,不管被投资单位是否上市,公允价值是否能可靠计量,均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范围。

  (二)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四)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特别要注意的是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且没有达到重大响和没有共同控制的约定,才能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权益性投资不包括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如投资连接保险产品)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

  二、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

  (一)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1.控制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控制的主体是唯一的,不是两方或多方。即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提议不必要征得其他方同意,就可以形成决议,付诸被投资单位执行并实施。

  (2)控制的内容是被控制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这些财务和经营政策一般是通过表决权来决定的。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严格限制董事会、受托人或管理层对特殊目的主体经营活动的决策权,如规定除设立者或发起人外,其他人无权决定特殊目的主体经营活动的政策。

  (3)控制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包括为了增加经济利益、维持经济利益、保护经济利益,或者降低所分担的损失等。

  (4)控制的性质是一种权力或法定权力,也可以是通过公司章程或协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授予的权力。这种权力可以实际行使,也可以不实际行使。

  2.控制的情形

  (1)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

  如图所示,P公司直接拥有S1公司表决权的80%,而S1公司又拥有S3公司70%的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P公司通过其子公司Sl公司,间接拥有S3公司70%的表决权;P公司拥有S2公司90%的表决权,拥有S4公司30%的表决权,S2公司拥有S4公司60%的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S2公司为P公司的子公司,P公司通过子公司S2公司间接拥有S4公司60%的表决权,与直接拥有30%的表决权合计,P公司共拥有S4公司90%的表决权。因此,P公司能对S1、S2、S3、S4实施控制。

  (2)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情况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这种情况是指投资单位与其他投资者签订书面协议,受托管理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从而在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拥有该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单位对这一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实际控制权,使该被投资单位成为事实上的被控制单位。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这种情况是指在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能够实施控制。这样,也就使得该被投资单位成为投资单位事实上的子公司。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这种情况是指投资单位能够通过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的多数成员控制该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被投资单位成为事实上的子公司。这里的“多数”是指超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必须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否则,该条件不适用。

  4)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这种情况是指投资单位能够控制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会议,从而主导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使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投资单位的控制下进行,使被投资单位成为事实上的子公司。这里的“多数”也是指超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必须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否则,该条件不适用。

  (二)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一方面应考虑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同时要考虑企业及其他方持有的现行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后产生的影响,如被投资单位发行的现行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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