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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法规与道德讲解:停业、复业登记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1-22

  (1)停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判断)

  停业申请登记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2)复业登记

  (3)延长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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