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推销、反津贴和保障法子是WTO框架下的主要商业布施轨制。
(一)反推销法子
推销是指在正常商业过程中进口产物以低于颇正常价值的出口价钱进人某国市场。我国反倾,法子搜罗两种: 姑且反推销法子
初裁抉择确定推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财富造成损害的,可以采纳下列姑且反推销法子:一;征收姑且反推销税;二是要求提高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姑且反推销法子的刻日,自姑且反推销法子抉择通知布告划定实施之日起,不跨越4个月,在奸细作况下,可以延迟至9个月。
2.最终反推销法子
终裁抉择确定推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财富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推销税。反推销税合用终裁抉择通知布告之日后进口的产物。
(二)反津贴法子
津贴是指出口国(地域)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供给的并为接管者带来益处的财政扶助以任何形式的收人或价钱撑持。
反津贴法子分为姑且反津贴法子和最终反津贴法子。 姑且反津贴法子
其刻日自姑且反津贴法子抉择通知布告划定实施之日起,不跨越4个月。
2.最终反津贴法子
终裁抉择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财富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津贴税。反津贴税的征收刻日和承诺的履行刻日不跨越5年。
(三)保障法子
保障法子分为姑且保障法子和最终保障法子。 姑且保障法子
其刻日自姑且保障法子抉择通知布告划定实施之日起,不跨越200天。
2.最终保障法子
保障法子的实施刻日不跨越4年。一项保障法子的实施刻日及其延持久限,最长不跨越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