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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国考申论范文:莫让“劣药”驱逐“良药”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27
    据报道,在不久前进行的一次药品招标过程中,广东一些药企“巧妙”利用药品招标规则,狂报高价,致使廉价好药因达不到某条款规定,反被挡在医院门外。
    药品招标本意是为了遏制药价“虚高”,何以反而出现“廉价好药”出局的情况呢?问题出在《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文件》中的一款规定——“为保证评标的公平性,防止恶性竞争”,在投标过程中,如果出现“药品投标价乘以2.5后,其值仍低于该品种均价”的,“将作为废标处理”。原来,是这项为了防止某些药企一味以低价恶性竞争的规定,伤及无辜,令部分好药因“价格太低”而失去竞标资格。
    固然,“廉价好药”出局并非这一规定的必然,但却说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本身确实存在设计不尽合理的地方,给部分药企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一项设计初衷很好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某些细节不合理,或者执行不力,出现一些与初衷相悖的结果,这出现在很多领域,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也多有体现。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是我国自2000年以来在药品流通领域实行的一项旨在遏制药价“虚高”的重大改革,国外的成功实践也说明其是防止药价“虚高”的有效办法。但这一制度在我国实行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廉价常用药无厂生产,无人投标;分散招标模式增加了行政成本、社会管理成本、企业经营成本;同厂家同剂型同规格药品在各地医疗机构的销售价格不同,价格投诉增加;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困难;部分质量价格要素难以量化评价……社会各领域也争议频发,如群众普遍质疑的招标反而使药价逆向升高的怪现象、中标费用高涨问题、市场失灵与政府监督缺位问题,不正之风长期存在,等等。这些问题的结果,无一不是把民众推向“看病贵”的歧途,与该制度出台的初衷背道而驰。
    这些事实说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本身确实还存在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亟须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有制度不等于有落实,细节决定成败,一项好的制度如果没有完善的细节,会让实际效果大打折扣,甚至会走向初衰的反面,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相关游戏规则,堵住空子和漏洞,保证公平、公正竞争,避免廉价好药被高价药驱逐的尴尬重演,需要有关部门和管理者拿出具体的措施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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