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一)货物进出口管理的基本原则
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考试用书
(二)货物进口管理
(三)货物出口管理
(四)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略)
(五)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略)
(六)对外贸易促进
国家采取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
(七)法律责任(略)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条例
(一)外汇的定义
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按规定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二)资本项目外汇的管理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人,应当调回境内,按照规定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先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城市网;再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1)出口外汇核销管理机构
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出口单位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管局备案登记、申领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出口单位备案登记手续
①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认证手续,并到外管局办理备案登记,外管局为出口单位建立出口收汇核销档案。
②出口单位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到外管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汇管理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变更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到外管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管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注销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③出口单位应当凭“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外管局申领核销单。外管局向出口单位核发核销单后,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④出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或发生合并、分立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令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管局注销,对已经报关出口的核销单按规定继续办理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因合并、分立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管局注销。外管局应当对其已发放未使用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
出口单位因合并、分立继续经营出口业务的,按照合并、分立协议的约定继续承担原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⑤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