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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跟单员理论知识辅导:跟单业务法规与制度2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27
    (四)合同的展行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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