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27
进出口货物报关的一般程序 报关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前期阶段、进出境阶段、后续阶段。其中,在进出境阶段还有四个环节: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前期阶段和后续阶段是针对特定的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要求,如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等等。前期阶段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特定监管货物实际进出境以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过程。后续阶段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特定监管货物实际进出境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海关规定的要求办理核销、销案手续,申请解除海关监管的阶段。一般进出口货物无前期阶段和后续阶段。 1.进出口货物申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应在规定地点、规定期限,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 (1)申报地点 ①进口货物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的进口货物,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启运地 申报。 ②出口货物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的出口货物,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指运地 申报。 ③以保税、特定减免税和暂准进境申报进口或进境的货物,因故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性质的一般进口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货物所在地的主管海关申报。 (2)申报期限 ①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②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③经海关批准准予集中申报的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申报手续。 ④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进出境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定期申报。 ⑤进口货物逾期不申报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与处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 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对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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