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
1.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 2.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分公司),应当汇总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 |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2.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期为月或者季度的,应当自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告,预缴税款。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纳税期不管有无应纳税款,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在减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