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会金融
会计从业证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试题库 | 会计基础知识 | 会计实务 | 法规与职业道德 | 会计电算化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财会金融 >> 会计从业证 >> 法规与职业道德
站内搜索:

2013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19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1.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
2.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分公司),应当汇总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期为月或者季度的,应当自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告,预缴税款。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纳税期不管有无应纳税款,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在减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会计从业证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会计从业证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