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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辅导: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15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区别。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二)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由于合同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但是,在订约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人负有保密、诚实等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也称前合同义务。若当事人因过错违反此义务,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三)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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